吴亮律师 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,微信同号)

债权转让中债务人的抵销权

发布时间:2026-06-25 | 作者:吴亮律师 15555555523(微信同号)
债权转让中债务人行使抵销权可能面临以下法律风险:

1. 抵销权主张不被支持的风险:例如,债务人与原债权人的债务未到期,却向新债权人主张抵销,法院可能以债务未到期为由驳回抵销请求;
2. 证据不足导致抵销无效的风险:例如,债务人仅口头主张与原债权人互负债务,但未提供合同、转账记录等证据,无法证明抵销事由存在,抵销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。
债权转让中债务人的抵销权可能受以下特殊情况影响:

1. 债权具有人身专属性:若原债权是基于人身关系(如抚养费、赡养费债权)转让,债务人可主张债权不得转让,进而拒绝向新债权人行使抵销权;
2. 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:若债务人与原债权人在合同中约定债务不得抵销,即使债权转让,债务人仍可依据约定拒绝抵销;
3. 抵销事由发生在债权转让通知后:若债务人在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才对原债权人产生债务,不得向新债权人主张抵销,需单独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。
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
关于债权转让中债务人的抵销权,核心是债务人可向新债权人主张抵销。

若债权转让已依法通知债务人,且债务人对原债权人存在合法抵销事由,债务人可向新债权人行使抵销权;
若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,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抵销权不受影响,但新债权人无权直接向债务人主张债权;
若抵销事由发生在债权转让通知之后,债务人不得向新债权人主张抵销。
关于债权转让中债务人的抵销权,核心是债务人可向新债权人主张抵销。

1. 若债权转让已依法通知债务人,且债务人对原债权人存在合法抵销事由(如双方互负到期、同种类债务),债务人可向新债权人行使抵销权;
2. 若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,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抵销权不受影响,但新债权人无权直接向债务人主张债权;
3. 若抵销事由发生在债权转让通知之后,债务人不得向新债权人主张抵销。
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
针对债权转让中债务人的抵销权,可依据《民法典》相关规定明确其法律依据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:“当事人互负债务,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、品质相同的,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;但是,根据债务性质、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。当事人主张抵销的,应当通知对方。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。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。”

在债权转让场景中,若债务人对原债权人存在符合上述规定的抵销事由,且债权转让已通知债务人,债务人可向新债权人主张抵销;若未通知,债务人仍可向原债权人行使抵销权,新债权人需先解决抵销问题才能主张债权。
针对债权转让中债务人的抵销权,可依据《民法典》相关规定明确其法律依据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:“当事人互负债务,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、品质相同的,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;但是,根据债务性质、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。当事人主张抵销的,应当通知对方。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。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。”

在债权转让场景中,若债务人对原债权人存在符合上述规定的抵销事由(如双方互负到期、同种类债务),且债权转让已依法通知债务人,债务人可直接向新债权人主张抵销;若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,债务人仍可向原债权人行使抵销权,新债权人需先确认抵销情况后再主张债权。

上一篇:18岁男子骚扰11岁女生获刑

下一篇:暂无

← 返回首页